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吳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塑膠關係企業公司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民事起訴補正狀所載,其起訴請求回復如附表一所示96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狀,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定之。其中29筆土地參酌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面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62,472元(詳附表二)。其餘67筆土地因地籍整理,業已截止記載,客觀上自無從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面積核定價額,致有財產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概以每筆土地1,650,000萬元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0,550,000元(1,650,000×67=110,550,00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29,212,472元(318,662,472+110,550,000=429,212,4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一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24-1、26-3、26-4、56-2、68、69、69-1迄69-8、76、76-1、77、77-1、78、79、68-181、68-182、28-183計23筆共15163平方公尺68-14、68-113、68-114、68-115、55、54、56-3、56計8筆共16710平方公尺315、315-1、315-2、315-3計4筆共4277平方公尺304、304-1計2筆共8661平方公尺60-70、68-97、68-99、68-171計4筆共10648平方公尺31、31-2計2筆共1766平方公尺28、29、29-1、29-2、29-3、30、36、36-1、36-2、37、38、39計12筆共13316平方公尺68、68-95、68-170、(68-18、68-68)計4筆共8486平方公尺68-5、68-16、68-17、68-30、68-91、68-92、68-167計7筆共20075平方公尺68-69、68-98計2筆6467平方公尺68-4、68-20、68-35、68-101、(68-18、68-19、68-68)、309、24、25、26、26-1、26-2、34、27、68-34計14筆共24735平方公尺58、56-3、56-4、68(357)、晒穀場、68(520)計6筆共4073.3平方公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76、76-4、76-12、76-13計4筆共15337平方公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249-2、249-1、249、相鄰之種蕃薯沙質地計4筆共8092平方公尺附表二編號重測前地號重測/合併後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1ooo段ooo小段24-1oo段8012,60078,186.55203,285,0302同上段26-33同上段26-44同上段315同上段32-16同上段287同上段298同上段29-19同上段29-210同上段29-311同上段3012同上段3613同上段36-214同上段3715同上段3816同上段3917同上段2418同上段2519同上段2620同上段26-121同上段26-222同上段3423同上段2724同上段56-3同上段9802,60010,441.6727,148,34225同上段56-426同上段56同上段9792,600153.3398,58027同上段36-1同上段8482,600188.9491,14028同上段58同上段9907,4001,61811,973,20029oo段oo小段76-4oo段16810,8006,978.3575,366,180總額318,66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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