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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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4年9月13日,以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26萬元,分36期清償,為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債務人,約定車輛應停放在桃園縣○○鎮○○路○○○號乙○○住處附近,在貸款未付清之前,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迨至聯邦銀行依約撥款後,乙○○竟意圖不法之利益,自第12期即95年8月份起拒不付款,且於95年10月22日,將上開車輛典當交付予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華南當鋪」負責人,致聯邦銀行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聯邦銀行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項目│待證事實│├──┼───────────┼───────────┤│一│告訴人代理人甲○○之指│上揭全部事實│││訴││├──┼───────────┼───────────┤│二│借款契約書、動產抵押契│證明被告以車牌號碼000│││約、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0812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各乙份│產抵押予聯邦銀行以資貸││││款26萬元之事實│├──┼───────────┼───────────┤│三│聯邦銀行訪查紀錄表暨訪│證明被告將前開車輛遷離│││查照片│約定之置放地點之事實│├──┼───────────┼───────────┤│四│聯邦銀行授信明細查詢表│證明被告有不法利益之意│││、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圖│││錄查詢單共3紙││├──┼───────────┼───────────┤│五│收當物品資料1紙│證明被告將上開車輛典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被告已繳納十一期分期款項、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