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戶政機關將其姓氏「高」登記錯誤為「 范高 」,雖曾至戶政機關提申請更正,然一直遭拒,為此請求准許聲請人從父姓「高」姓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戶籍法第二十二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戶政機關登記姓氏錯誤,而提起本件聲請,自無從適用前揭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五項關於改姓之規定,又聲請人依戶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更正遭拒,如聲請人不服,應對該拒絕更正之行政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之管道尋求解決,而非向家事法庭聲請改姓(且聲請人到庭自稱本來就姓「高」,並非改姓),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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