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7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9時21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就被告目前積欠金額
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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