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9時21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就被告目前積欠金額
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