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97年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為據。然觀其本案訴訟部分,並未提出
任何可資調查之相關證據,顯無勝訴希望甚明,是依前揭條
文但書所示,其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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