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甲○○
籃 郁惠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