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禎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成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494元(逾此金額部分性質上屬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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