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5號

原告 邱輝煌

被告 姜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判,嗣因有尚待調查之事證(警方提供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爰裁定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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