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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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42號第1143號附民原告 謝宜蓉
許琇雯 附民被告 徐祥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143 號裁定(113.05.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0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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