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拆除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笑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周笑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智高 間請求返還拆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