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聲請人即被告 汪昀萱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八)第9行有關緩刑之記載「3年」應更正為「2年」。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汪昀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蕭如儀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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