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被告辛○○
戊○○卯○○○丁○○甲○○○辰○○○午○○○寅○○癸○○子○○丑○○壬○○己○○庚○○丙○○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農舍起造資料,並以書狀補列被告己○○、庚○○、丙○○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自行將前開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等。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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