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7254號聲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楨櫂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要件欠缺時,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楨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依其提出之執行名義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所載債務人為 蔡志銘 ,且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謝楨櫂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所示債務人並無更名註記,是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顯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不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對本件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本,此項通知業已於112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未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致無從判斷本院是否為該執行名義之第一審法院,依法自無從調閱卷宗之必要。是以,聲請人逾期迄仍未為補正,其聲請自難謂為合法,爰依首揭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