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債務人 曾文榮 (即 曾夢熊 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美鶯 (即 李春旭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美鶯(即李春旭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文榮(即曾夢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夢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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