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5年重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更字第四號
原告 邱坤才 原告 邱勇雄 原告 蔡芳一 原告 林武雄 原告 林振成 原告 林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甲○○被告乙○○特別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 陳天民 死亡,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當庭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因本院已選任丁○○為被告乙○○之選任特別代理人,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可認為已經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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