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94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鄒秀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上與本票所載不符;究為鄒秀真或為丙○○?)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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