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10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九十八年除字第二一○五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怡伸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