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劉效穆 右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榮民服務處、陸軍總司令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佰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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