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九五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甲○○之聲請書上之簽章。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子女及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如已出養或已歿應註明明確)。
三、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四、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之戶籍,如已為拋棄之證明,應提出准予備查函;如已為出養,應提出出養證明(如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應釋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相關之證明。
六、聲明人之甲○○應以書面通知其後順位之繼承人並提出該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