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