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8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上列前科及事實欄第五行增列「致生
危害於其安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