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書、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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