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晏淳 被告 王冠 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冠又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冠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後,告訴人即原告林晏淳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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