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5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泰家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萬8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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