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54號原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志 原告 陳舜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州 、 邱莉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