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311號聲請人 林佳陵 相對人 張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各張本票對相對人提示之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3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2│105年3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3│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4│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5│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6│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007│105年3月18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CR0000000││││││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