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告 王鳳琴 被告 余建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建緯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