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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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