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2歲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丙○○男19歲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因違反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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