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庚○○
弄7號戊○○己○○丁○○丙○○
弄7號甲○○○被告乙○○男23歲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徐千惠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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