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莊玉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