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 鄭佰萬 相對人孫 悅晨孫宗智 之繼承人相對人 孫偉恩 即孫宗智之繼承人債務人 孫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孫麗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孫麗玉對於第三人 彭信儉 之債權新臺幣1,800,000元,嗣由第三人彭信儉將其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鄭佰萬,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2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年1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年利率百分之六。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麗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孫麗玉於10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後經第三人彭信儉將其抵押權讓與聲請人鄭佰萬,雖債務人孫麗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孫宗智,第三人孫宗智於108年2月14日死亡,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孫悅晨 即孫宗智之繼承人、孫偉恩即孫宗智之繼承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西屯││2165│938│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2│臺中│西屯區│西屯││2165-4│1.00│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3│臺中│西屯區│西屯││2165-5│18.00│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4│臺中│西屯區│西屯││2211-6│8.00│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5│臺中│西屯區│西屯││2211-11│1.00│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6│臺中│西屯區│西屯││2211-12│4.00│相對人孫偉恩│││││││││、孫悅晨各持│││││││││有20000分之│││││││││1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410│臺中市西屯區西│住家用│二層:63.42│陽台:5.53│相對人孫││││屯段216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偉恩、孫│││├───────┤7層│││悅晨各持││││臺中市西屯區西││││有2分之1││││屯路二段297之││││││││16號2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西屯段4450建號,面積:1298.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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