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署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七七八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林文鈺、 張演欽 被訴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