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原告祭祀公業黃鼎坤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日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各一件,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