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3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貳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50元(係由聲請人繳納,見卷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據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確定為1,902元(15,850×12%=1,902)。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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