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王月華 即見晴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立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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