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佾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吳紀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專二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專二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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