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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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ONGPHI(中文名:阮楊飛,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UONGPHI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DUONGPHI因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逃逸外勞,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且肇事後即逃離現場,足認有逃亡及逃亡之虞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3年7月2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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