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簡弘政
簡鎮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 范朝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范朝慶被訴因刑事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梁昭銘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