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九十八年度救字第八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