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雄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胡文雄前因強盜、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減為4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經同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7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79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兩案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18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