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董劍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其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91556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103年7月6日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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