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5號抗告人 賴溪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賴彬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已對本案裁定合法提出抗告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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