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紀燕山 被上訴人 紀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終結,及於同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31日提出「民事更正狀」記載「…,庭訊發言有誤,…,更正是判決費和律師費是我收大家的錢,大家一起出的,我去法院付錢的,…」等語,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士傑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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