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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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少澤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被告呂至鴻
吳振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345號、第45371號、第509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應補充「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漏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顯係疏漏,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