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4號上訴人 江珮玲 被上訴人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7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