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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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請人 王國巍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王國巍(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 王玉章 (男、民國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64年1月23日為王玉章收養為子女,嗣養父王玉章於92年11月2日死亡,因有改回本姓之必要,以求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准予許可終止收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王玉章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次查收養人王玉章收養聲請人後,於92年11月2日死亡,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市分局100年11月15日南區國稅屏縣一字第1000036413號函所載,收養人王玉章過世後,並無繼承人就其遺產申報遺產稅,此有前開函文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前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收養人王玉章間之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 黃天益 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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