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家偉被告葉任泰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家偉及葉任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范嘉紋法官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