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606號反訴原告即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毛志堅 反訴被告即洋宏實業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秋男 上列當事人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