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36號110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依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4919、6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依柔被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部分,免訴。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依柔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另案被告 安芸 葶(所涉罪嫌,另經本院為科刑判決)約定若提供金融帳戶供其使用,每月可領取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報酬,因而於民國108年6月間,依照指示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 安芸葶 ,使安芸葶得將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哥」之人用於綁定拍賣網站帳戶,而任令本案帳戶流入安芸葶及不詳詐騙犯罪者之管理、支配下。嗣「老哥」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隨即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依照指示,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再由「老哥」操作拍賣網站帳戶將各該款項轉入本案帳戶內,並指示安芸葶持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或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出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安芸葶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人證、書證及物證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涉犯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然因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是若本院調查其他之必要證據後,無從確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者,自難僅依被告之自白遽為有罪判決,經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⒈參照附表一編號1「證據」欄所示各該事證,足認係「老哥」
等詐騙犯罪者(下稱本案詐騙犯罪者),先向案外人即不知情之網路賣家 李家 有下標購買預付卡儲值碼,並待 李家有 將收款帳戶(下稱甲帳戶)告知本案詐騙犯罪者後,本案詐騙犯罪者隨即對告訴人 沈亭 如實施詐術,致使沈亭如陷於錯誤,因而將遭騙款項匯入本案詐騙犯罪者提供予伊之甲帳戶內。嗣本案詐騙犯罪者向李家有表示款項已匯入後,李家有遂將預付卡儲值碼告知本案詐騙犯罪者,本案詐騙犯罪者再使用綁定被告名下本案帳戶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於該網站將該等預付卡儲值碼,分別販售予不知情之買家即案外人 陳永源 、 林俊瑋 及 吳聲裕 等人。
⒉而因本案詐騙犯罪者係提供李家有之甲帳戶,而非被告名下
之本案帳戶供沈亭如匯款,故本案詐騙犯罪者於詐騙沈亭如之際,實際上並未使用被告名下之本案帳戶。又因本案詐騙犯罪者於詐得預付卡儲值碼後,再將之於網路上販售予陳永源、林俊瑋及吳聲裕等行為,經核應屬詐欺取財罪之「不罰之後行為」,是縱然本案詐騙犯罪者在實施不罰之後行為之際,有利用被告名下本案帳戶所綁定之蝦皮帳號以刊登販售商品,然因刑法就共犯係採限制從屬性原則,亦即共犯必須依存於一個正犯的主行為,始足以成罪,若無他人成立正犯而有主行為之存在,則幫助行為即因失所附麗而無由成罪,故在本案詐騙犯罪者前揭不罰之後行為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之狀況下,被告就此部分自亦無從成立該罪之幫助犯,而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相繩之。
㈡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部分:
經本院核對雅虎奇摩公文暨所附帳戶資料後,業已確認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告訴人,係將遭騙款項匯入另案被告 盧奕蓁 名下郵局帳戶所綁定雅虎奇摩網站帳號所對應之虛擬帳戶後,再由本案詐騙犯罪者將該等款項自虛擬帳戶轉入盧奕蓁名下之郵局帳戶內,而非將遭騙款項匯至被告名下本案帳戶所綁定或所對應之虛擬或實體帳戶內。是以,本案詐騙犯罪者既未以被告名下之本案帳戶,據以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告訴人遭騙所匯款項,則本院自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甚明。
㈢如附表一編號2、5至11所示部分:
依如附表一編號2、5至11「證據」欄所示證據,固足認定於本案詐騙犯罪者,對如附表一編號2、5至11所示告訴人施用詐術後,該等告訴人均係將金錢匯至如附表一編號2、5至11所示之虛擬帳戶內。然因公訴意旨所提出之各該事證,均無足供本院判定該等虛擬帳戶所綁定或所對應之實體帳戶為何,易言之,即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供認定本案詐騙犯罪者確有使用被告名下本案帳戶,據以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5至11所示告訴人遭騙所匯款項,則本院亦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至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就上開部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安芸葶,使安芸葶得將本案帳戶提供予本案詐騙犯罪者用於綁定拍賣網站帳戶,而任令本案帳戶流入安芸葶及不詳詐騙犯罪者之管理、支配下。嗣本案詐騙犯罪者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隨即以如附表二各編號詐騙方法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依照指示,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再由本案詐騙犯罪者操作拍賣網站帳戶將各該款項轉入本案帳戶內,並指示安芸葶持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或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出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被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罪刑,且該案已於110年10月29日判決確定,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被告此部分被訴犯嫌,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案號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轉入帳戶證據備註1沈亭如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36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9月5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9月5日21時48分1,14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沈亭如警詢筆錄。(偵23061卷第6至7頁)⑵李家有警詢筆錄。(偵23061卷第8至9頁)⑶陳永源警詢筆錄。(偵23061卷第11至13頁)⑷林俊瑋警詢筆錄。(偵23061卷第14至15頁)⑸吳聲裕警詢筆錄。(偵23061卷第16至17頁)⑹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暨函附帳戶資料2份。(偵23061卷第44至50頁)⑺個人賣場頁面擷圖。(偵23061卷第61頁)⑻轉帳交易明細。(偵23061卷第84頁)⑼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3061卷第85至87頁)⑴詐騙犯罪者假冒賣家於PCHOME網路個人賣場假意出售商品,並向案外人李家有下標購買預付卡儲值碼,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沈亭如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嗣李家有確認已收受匯款後即將預付卡儲值碼告知詐騙犯罪者,該人因而免費獲得預付卡儲值碼之利益。⑵其後,詐騙犯罪者以蝦皮帳號「sehow36210」號帳戶,在網路個人賣場上販售上述預付卡儲值碼予案外人陳永源、林俊瑋及吳聲裕。其中蝦皮帳號「sehow36210」號帳戶係綁定李依柔名下「000-00000000000000」之實體帳戶,且該帳戶之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2 許育瑄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9月14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9月14日3,70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許育瑄警詢、偵訊筆錄。(岡山分局警卷第11至13頁)(偵5661卷第29至30頁)⑵匯款交易明細。(岡山分局警卷第15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份。(岡山分局警卷第17至23頁)⑷雅虎奇摩公文暨所附帳戶資料1份。(岡山分局警卷第45至46頁)⑴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向雅虎帳號「heiw00000000」號帳戶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並由詐騙犯罪者將所得款項轉入雅虎帳號「heiw00000000」號帳戶所綁定之實體帳戶。⑵雅虎帳號「heiw00000000」號帳戶之手機認證號碼為「0000000000」,該門號申設人為安芸葶之配偶 陳立杭 ,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3 林筱涵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24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25日13時39分2,440元先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林筱涵警詢筆錄。(偵7649卷第53至55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7649卷第147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7649卷第149至155頁)⑷雅虎奇摩公文暨所附帳戶資料1份。(偵7649卷第141至146頁)⑸左列實體帳戶之交易明細。(偵7649卷第115頁)⑴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向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並由詐騙犯罪者將所得款項,另行轉入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所綁定之實體帳戶。⑵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盧奕蓁之左列實體帳戶,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4 嚴沛琦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25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25日1,950元先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嚴沛琦警詢筆錄。(偵2623卷第201至203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2623卷第204頁)⑶雅虎奇摩公文暨所附帳戶資料1份。(偵2623卷第207至208頁)⑷左列實體帳戶之交易明細。(偵7649卷第115頁)⑴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向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並由詐騙犯罪者員將所得款項,另行轉入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所綁定之實體帳戶。⑵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盧奕蓁之左列實體帳戶,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5 吳夙玲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11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11日12時43分4,72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吳夙玲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413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一第421頁)⑶網路個人賣場擷圖。(偵1944卷一第425頁)⑷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一第427至429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6 翁婉 如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12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12日13時38分7,76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 翁婉如 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437至438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一第443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7 陳靜昱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15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15日14時4,84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陳靜昱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451至455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8 葉佳蓉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11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11日14時50分80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葉佳蓉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463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一第473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一第468至472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9 陳家豪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18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18日10時39分1,29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陳家豪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479至480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一第485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一第486至488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10 胡永嫻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26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27日9時5分8,00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胡永嫻警詢筆錄。(偵1944卷二第41至42頁)⑵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二第48至53頁)⑶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二第54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11 賈美琴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1月28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1月28日95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賈美琴警詢筆錄。(偵1944卷二第59至60頁)⑵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二第67頁)⑶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二第67頁)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案號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轉入帳戶證據備註1 傅正華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9月14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9月15日2,800元先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傅正華警詢筆錄。(偵1944卷一第379至380頁)⑵存摺內頁影本。(偵1944卷一第390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一第385至388頁)⑷帳戶資料1份。(偵1944卷二第391至445頁)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4卷一第381頁)⑴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向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並由詐騙犯罪者將所得款項,轉入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所綁定之實體帳戶。⑵雅虎拍賣代號「Z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李依柔之左列實體帳戶,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2 陳圓滿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號詐騙犯罪者於PCHOME個人賣場上,假意張貼出售商品之資訊而對公眾散布,嗣被害人於108年12月5日,上網瀏覽上揭資訊後誤信為真,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詐騙犯罪者假冒之賣家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8年12月5日13時53分2,340元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⑴陳圓滿警詢筆錄。(偵1944卷二第71頁)⑵轉帳交易明細表。(偵1944卷二第75頁)⑶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1944卷二第74至81頁)⑷左列實體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912卷第243至247頁)⑴詐騙犯罪者於網路個人賣場,向蝦皮帳號「sehow36210」號帳戶下標購買商品,因而取得左列交易用之虛擬帳戶後,再請被害人直接將左列款項匯入該虛擬帳戶中,並由詐騙犯罪者將所得款項,轉入蝦皮帳號「sehow36210」號帳戶所綁定之實體帳戶。⑵蝦皮帳號「sehow36210」號帳戶綁定李依柔之左列實體帳戶,實際使用人為安芸葶。再轉入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